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有什么规定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6-12 15:07) 点击:215 |
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有什么规定? 合同的解除权,从其权利性质上讲,属于形成权。“形成权者,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,得使权利发生、变更、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 一般来讲,法律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的审查是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进行的,我国《合同法》第95条规定: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,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,该权利消灭。”这是《合同法》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。 《合同法》对其它解除权消灭虽未做更详细的规定,但是《合同法》第96条规定: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,应当通知对方,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,对方有异议的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。”这一条的规定,实际上是规定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“异议”的情况下,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合同是否予以解除。 由此可以看出,依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在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情况下,合同并非当然解除。而是如一方当事人表示了异议,则合同是否解除应由人民法院(仲裁机构)予以确认。 故应当认为,我国的合同法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是设置了限制条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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